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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游泳场所尿素反复超标的案例分析

2021-11-25严少华沈伟兰顺平

中国药学药品知识仓库 2021年11期
关键词:卫生监督法律适用尿素

严少华 沈伟 兰顺平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起人工游泳场所尿素超标案例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和监督管理的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人工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关键词:游泳场所;尿素;法律适用;卫生监督

【中图分类号】G64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107-2306(2021)11--01

游泳场所泳池水中尿素污染情况不容乐观。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与此有关的标准有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上海地方标准《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DB31/890-2015)。本文从一个案例入手,探讨人工游泳场所泳池水尿素超标行为的法律适用及监督管理分析。

一、案例简介

上海某区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8月25日对开设于该辖区某公司开设的健身俱乐部的人工游泳池进行举报调查。检查时该健身俱乐部的游泳池正常经营中,现场在该单位游泳池深水区、浅水区各采集游泳池水样1件,共2件,送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检测项目为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9月8日收到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该健身俱乐部游泳池水浅水区尿素值为7.2 mg/L、深水区尿素值为6.7 mg/L,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4.4.1.1的要求。

该公司曾因游泳池水尿素超标于7月28日被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8月4日复查后检测尿素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要求。本次监督检查收到检测结果后,于9月17日再次对该游泳池的水质进行复采,该公司游泳池的尿素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要求,已于10月27日予以行政处罚。

二、案件讨论

2.1法律适用

针对游泳场所泳池水中尿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虽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均有违反条款规定,但无对应的处罚条款。而《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是此行为的违反条款,其对应罚则为第四十二条。由于《办法》是新规章,在具体法律适用时存在争议。《条例》和《细则》其法条中均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者)的法律责任,是《条例》和《细则》适用的被处罚主体。而《办法》中出现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这一新的法律名词,却没有对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进行定义,两个名称有所区别。本案中当事人是有游泳池的公司,是否可以作为适用《办法》的被处罚主体?有观点认为,尿素属于理化指标,不属于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微生物指标,与传染病传播没有直接关联,所以尿素超标的行为不是《办法》适用的情形。

有文献认为,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范围包含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者),游泳池水中尿素超标增加了传染病传播的风险。从《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来看和从立法的背景来看,结合尿素超标增加了传染病传播的风险,与传染病传播有一定关联,故游泳场所泳池水中尿素超标行为可以适用《办法》。

2.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办法》第四十二条对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处罚,罚款额从500以上到5万以下,幅度比较大,目前尚未制定自由裁量基准,在具体实践中也仅能依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来裁量,裁量有一定随意性。尽快制定《办法》的自由裁量基准。因此,有人建议,尽快制定《办法》的自由裁量基准,明确情节严重的情形,在不同情形处罚中建议根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指标和传染病传播的关联性高低以及不合格指标的数量来区分情节。

2.3监督与服务相结合,避免处罚、再处罚反复出现的局面。

部分从业者不能完全理解行业规范或者缺乏从业技术,导致没有或无法实现行业要求,成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对象,却又没有能力进行整改或提高从业技术。因此,加强行政管理部门专业执法能力和技术指导能力很有必要。

三、思考建议

(一)规范采样过程,提高监督性检测的合法性。

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关键证据是鉴定意见,也就是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性采样检测的结果。采样送检的过程是否规范是此类案件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的关键。因此,在对公共场所抽检样品时,卫生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和《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204)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特别是要加强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等环节操作和记录,做到可追溯、可查验。

(二)建议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增加每周一次对泳池水排尽后彻底清洗的要求。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DB31/890-2015)6.2.1.3规定,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良好,每日每人次不少于30L,每日应记录补水量及查见的补水专用水表读数,但没有泳池彻底清洗的要求。《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也没有泳池彻底清洗的要求。因此,建议在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增加每周一次对泳池水排尽后彻底清洗的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检查和存档。

(三)重视举报投诉,发挥泳客的社会监督作用和提高卫生监督员专业执法能力同等重要。

游泳场所的卫生需要依靠内部管理和行业内监督、外部监督管理、广大泳客共同来实现,因此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监督也需要从这三个方面的实施,而管理的内容主要从游泳场所的各个卫生项目着手。泳客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督者,泳客的社会监督是改善游泳场所卫生状况必不可少的環节之一,而夏季游泳场所举报投诉量明显上升,也发现不少问题。结合本案分析,二次水质检测不合格均来源于泳客的举报投诉,经过卫生监督员反复查找问题,终于找出问题症结,帮助游泳场所管理单位积极整改,从而使游泳场所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避免了反复举报和处罚的局面,有效避免了传染病传播和不良反应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汤宇斌,李嘉凌,宋建.游泳场所尿素超标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2019,27(2):102-104.

[2]孙江城.露天游泳池水质的动态变化[J].上海预防医学杂志,1997,5(9):291.

作者简介:严少华(1970-),男,江西樟树人,硕士,主治医师,研究方向:从事公共卫生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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