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的解读
2021-11-25王鹤佳郝利华黄耀凌徐士新巩忠福
中国兽药杂志 2021年10期
关键词:标准
王鹤佳,郝利华,谷 红,孙 雷,黄耀凌,徐士新,巩忠福*
(1.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北京 100081;2.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北京 100125)
2019年9月6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以下简称“新版限量标准”)[1],并于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本标准代替2002年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235号[2]相关部分内容(以下简称“235号公告”),新版限量标准覆盖了兽医临床用于食品动物的常用兽药品种,在科学性和技术性方面显著提升,对于指导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的判定,食品安全执法和食品安全生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 新版限量标准的法律依据
新版限量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因此,该标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形式发布,属于强制性标准,各单位、机构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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