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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和完善

2021-11-25李铄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制度环境企业

李 铄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又名“绿色保险”。是针对企业单位在进行生产作业中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救济的重要制度之一。[1]有关的绿色保险的含义,我国法律界学者针对该制度作出了不定的界定,狭义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表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重大灾难事故险;广义上,指在生态环境绿色发展过程中,一种社会化救济机制,主要为解决生态环境风险以及其所衍生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状况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

我国有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目前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该制度在我国初步引进和发展阶段。最早在1980年,我国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拉开了环境保险制度的序幕。1983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有关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要有资格或进行投保。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第二阶段是我国环境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阶段。2006年,《关于保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2008年,《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部分城市以试点方式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3年,《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部分从事环境风险危害的企业应当强制投保,这是我国首次将鼓励投保政策向着环境污染强制投保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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