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执法问题研究
2021-11-25韩娟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韩 娟
(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山西 临汾 042400)
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执法的内容
安全监督执法是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条件[1]。因此,明确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执法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一般而言,安全监督执法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条件。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规章制度审核施工企业是否符合施工条件和资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施工许可证;而且要对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全面考察[2],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主管行政部门还应该审查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有规范的操作流程、是否有统一的管理制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的职责和安全责任。安全监督执法要定期审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条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有责任编制施工企业组织结构设计,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例和防护措施,如果不符合规范,不能从事建筑施工。同时施工企业负责人有责任保障本建筑项目的资金投入以便项目顺利进行。
(三)施工现场防护措施。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审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完善的组织计划管理;现场安全警示告知是否完整;施工机械是否操作规范;施工人员和现场环境有无安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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