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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虐童案例对学前教育立法的思考

2021-11-25陈雨萱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幼儿教师主体法律

陈雨萱 于 颖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近年来幼儿遭教师虐待事件频发,2019年江西省浔阳市黄某在幼儿园中用针扎幼儿。2020年浙江一幼儿园教师将幼儿拎耳朵离地二十厘米后将幼儿扔进垃圾桶,西安枫韵蓝湾幼儿园园长长期给幼儿服用“病毒灵”药物,一件件真实虐童事件令人发指。[1]随着社会越来越关注教师虐童事件,甚至通过增设实时监控来监管教师,但仍存在幼儿教师虐待儿童事件。是什么原因导致教师虐童事件频发?本文将从杜绝虐童案件角度出发,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虐童案例频发原因

(一)缺乏相关法律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实现学前教育立法,缺乏学前教育的主体性法律。由于缺乏权威性法律法规,导致幼儿园以及幼儿教师缺乏针对性学习的法律文本。高校以及高职大专都以《幼儿园发展纲要》以及《3~6岁儿童发展指南》作为学前教育学习以及教育的指导性文件。虽然教育领域一直都倡导师德,但是缺乏硬性的法律文本和标杆来要求学前教师需要哪些职业道德,一些人会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的空白来对幼儿实施暴力。在早些年幼儿园出现恐吓幼儿让幼儿“听话”的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源于教师缺乏师德,同时还因为缺乏专业的法律文本。

(二)幼儿教师水平良莠不齐

我国学前教师的任用以及培养方面缺乏针对性,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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