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刑法学问题分析
2021-11-25彭树霖
法制博览 2021年1期
彭树霖
(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云南 蒙自 661100)
在现代化物质基础和上层建筑建设不断结合的大背景下,当下国家在宏观上对技术开发的要求较以往而言有了更加明显的转变和调整,不再以传统的无限度普及为本位,而是强调在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进行规制,这种变化也给相应建设者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而人工智能作为新时代技术发展的重要产物,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受到更加高度的重视和关注,特别是就其应用而言,除了要挖掘优势之外,更要分析隐患,强调刑法学理论结合的必要性。
一、对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刑事风险进行分析
通常意义上所指的人工智能,是在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基础上,延伸出的机器模拟技术,它可以模仿人类的思维、行为,并用更加智能化的方式进行实践活动。同时,人工智能也是集知识、技术、实践和信息收集于一身的应用系统,具有十分明显的精细化特点。尽管人工智能的发展可以在很多方面减轻人为劳动的压力,但也正是因为这一优势,其具体的应用也存在一些刑法上的隐忧[1]。
首先,人工智能是现代化技术的集成体,一旦不法人员对其加以恶意利用,所产生的社会危害会比传统的犯罪更加严重,且持续时间更长,危害范围更广。从传统的犯罪中也可以观察出,犯罪主体主要依靠自然人和单位的力量,因此他们所能造成的影响在本质上还是有限的。其次,人工智能本身也是信息和数据收集的重要基础,其实际应用离不开公民的用户账号和密码,因此,公民的身份信息和其他社会数据也有可能被泄露和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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