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功能与性质
2021-11-25杨宗福赵培珪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杨宗福 赵培珪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重庆 409000;2.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800)
一、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机构的定义和特点
与其他鉴定机构相比,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一)鉴定工作的复杂性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事实通常较为复杂,不仅要查明公益受损状态客观存在,还须查明公益受损的大小和范围,这些都需要依靠司法鉴定来完成,有时甚至需要通过鉴定明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公益受损直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公益受损鉴定的专业更强,鉴定工作更加纷繁复杂,有的复杂案件的鉴定工作并非单家司法鉴定机构能够独立完成。如对于环境污染问题鉴定中,不但涉及放射、辐射、毒性、酸碱等物理和化学性质的鉴定,有时还涉及病原体传染等生物医学性质的鉴定。这就决定了,生态环境类司法鉴定需要依靠多种鉴定措施和方法才能达到所需的鉴定目的。[1]
(二)鉴定目的的公益性
行政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公益实际上就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公益受损的结果通常作用于整个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易言之,行政公益诉讼中的鉴定活动是为了保障行政公益诉讼的办案需求,从而介入实施科学鉴定,通过鉴定辅助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行政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工作具有天然的公益性目的。
(三)程序启动的主动性
传统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但有时也由司法诉讼中的公民或组织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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