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撤销权适用问题探究
2021-11-25杨娜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杨 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700)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自行组织、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因具有高度公开性、透明性、广泛性及便利性,网络司法拍卖成为法定优先拍卖方式。随着网络司法拍卖数量的不断增加,纠纷也随之增加。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网络司法拍卖纠纷集中表现为买受人提出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之执行异议申请。
一、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司法拍卖的撤销情形作出了规定,2016年最高院《网拍规定》中对上述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适用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①《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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