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25廉茵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法律
廉 茵
(悉尼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 悉尼)
加速到期制度是一种要求股东在公司的有限责任之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对于这一规定而言,股东负担的债务责任不仅仅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限额,还包括了股东的未偿出资额。如果公司发生债务偿还困难,公司的资产无法偿还债权责任,则股东的出资应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偿还债务责任上,股东的利益应该给债权人的利益让位。《公司法》变更后,我国实行了完全认购制,这是根据《市场发展法》进行的变更。但是,由于我国的资本体系仍然是合法的资本体系,它正在向认可的资本体系过渡。作为完全认购制度的一部分,股东仍然有出资义务,既是法定义务又是约定义务。[1]在这种情况下,在实际的法律程序中通常不可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与现行法律的缺陷有关,后者加快了股东出资的期限。
一、现行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张加速到期的举证问题
首先,债权人在获取信息方面面临障碍。我国实行认缴制后,债权人的知情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我国当前的企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对于企业的虚假信息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规范不够到位,债权人对公司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难以进行准确的把握,这对于债权人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时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是不利的。其次,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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