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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浅谈高空抛物坠物的反思

2021-11-25李洛锋叶政琴谢玉婷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李洛锋 叶政琴 谢玉婷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 中山 528402)

一、回顾一起高空坠物案件的处理

2016年9月30日,中山市的冯先生下班后路过邻近小区,一个瓦砂锅从楼上掉下,飞溅的碎片划伤了他的右眼。手术后冯先生落下了八级伤残。他认为,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公司并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而导致他受伤的瓦砂锅是从邻近小区坠落,所以物业公司和相关的业主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邻近小区的物业公司和业主全部告上法庭。不久之后,该小区物业和相关业主都收到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传票。但物业公司和业主们并不同意冯先生的观点,物业公司称,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该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而物业公司只是对小区共有部分区域进行管理。而业主们则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冯先生的受伤与自己所在小区的坠落物有关。

争议的焦点在于冯先生的受伤原因以及责任主体难以明确。面对一个忽然从高空中落下的物体,对掉落物品所有者和管理者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了侵权者的认定,而物体本身是无法说明它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谁的。就像是掉落的鸡蛋或者矿泉水等物体,很难通过其物体属性特征去认定出其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具体身份。对于一些侵权主体难以明确的高空坠物抛物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过错推定,便能按照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但在本次案件中,由于所涉及的物业管理无法证明该瓦片与自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业主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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