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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论民事纠纷调解的优先化与民间化

2021-11-25胡玉茹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胡玉茹 巨 柽

(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 合肥 231201)

在现实的民事诉讼实务中,调解以灵活性、高效性、能动性强等特点成为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优选途径[1]。本文通过海淀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分析了民事纠纷调解的现实优势;提出了调解书效力既是确定调解效力的核心,也是促进民间调解的关键,得出了以民间调解促进民事纠纷的解决是减轻司法压力有效途径的结论。

一、调解的现状及优势

(一)调解的现实状况

调解结案在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下面是作者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实习经历案件整理的结果:以民(商)四庭XX法官2017年7.15-8.15月结案的数据为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其他合同(定作合同)调解结案的分别为66.67%、80%、100%,判决结案的分别为33.33%、20%、0。无论从总体数量还是具体案情,调解结案率都远超判决结案率。且从民事诉讼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法官一般倾向于先促成调解,在双方主张过于悬殊不可调和之时才选择使用判决。法官是出于合理安排庭审时间、尽量促成实体矛盾化解的角度选择调解优于判决。

(二)调解的现实优势

调解具有成本低、方式灵活、能动性高等优点。调解结案对于当事人来说更有利于保障实体权利,而对于法官则是提高办案效率、增加办案数量的有效捷径。

1.低廉的时间成本

调解对于时间成本的节省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无论对于法官还是当事人来说,调解都是节省时间,是尽快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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