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2021-11-25冯祺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冯 祺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中,意味着电子证据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定证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的具体概念、取证对象、取证主体、取证方式以及取证程序等方面做出了阐述,但是规定之中依然有一些阐述比较模糊,从而导致电子取证出现问题。基于此,本研究可以为电子取证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不足
电子取证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及应用过程中,有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即:相关法律法规权威性不足,缺乏统一的标准。当电子证据正式被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中后,为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分析、移送、审查等方面指明了方向。随后,《规定》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方式、移送方式、鉴定方式、检验方式等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了阐述明确。目前,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仅通过《规则》当中的规定完成电子取证工作。整体来讲,我国对刑事诉讼电子取证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很重视电子取证以及相关规定的制定,但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发展极快,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对电子取证进行规制,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还值得商榷,有必要进行改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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