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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困境与立法构建策略

2021-11-25齐思雨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主体人工智能利用

齐思雨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人文科学系,福建 厦门 361021)

一、人工智能时代刑法构建的必要性

(一)刑事立法可以防控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风险

人工智能与现实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已经成为法律无法回避的领域,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推动了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中的信息与数据是孕育人工智能的土壤。当今社会,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的医疗、军事、交通、城市建设等方面,处处都有人工智能的身影。当我们享受着先进技术带来的好处时,也不能忽略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因为这样紧密的联系就决定了人工智能会高频率地参与人类社会的活动,那么当其参与的行为涉及刑法时,就需要立法来规制。

(二)刑事立法可以及时应对这一新生事物对于现行刑法的挑战

不可否认,法律具有滞后性,新技术带来的犯罪无法被现行的刑法及时规制,甚至会产生冲击。只有通过立法及时修补法律的空白之处,解决刑法对于人工智能类犯罪的适用等问题,才可以保证这一技术的健康发展和合理使用。[1]

二、现行刑法规制人工智能犯罪的困境

(一)从刑事责任主体角度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可以规制的人工智能类犯罪极其有限,仅限于行为人直接将人工智能当作工具进行生产、利用的情形,换言之,人工智能此时执行的一切操作仅为犯罪者的意志和行为的延伸,这种情形下的刑事责任主体为利用人。例如,绍兴市破获的全国首例利用人工智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犯罪团伙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盗取数据,识别图片,进行诈骗,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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