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婚姻制度变革
2021-11-25金美静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金美静
(河北大学历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一、1950年《婚姻法》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1]《婚姻法》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是时代、历史和人民的共同选择。《婚姻法》出台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在正式出台前有一系列婚姻法律法规为其构建了基本框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等,从中也可以看到各边区政府都在为确立新型婚姻关系而努力。长期的婚姻立法实践为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现实原则。
各地政府虽然都出台了相关法规,但是执行力度不够彻底,传统落后的封建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消除,新旧婚姻观念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威胁着社会的稳定。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案的出台使我国在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体系,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和幼童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进行自由的婚姻选择。婚姻的本质就是男女双方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感情关系。婚姻的自主权要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婚姻问题的毒瘤表现得尤为明显,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解决事实存在的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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