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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庭外言行对民事法官自由心证的影响

2021-11-25邹艳萍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言行

邹艳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001)

民事法官在案件审理活动中,除了开庭审理或组织调解时与当事人接触外,在与当事人进行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走访时都不可避免地与之进行接触。相较于庭审中摄像笔录,法官在与当事人进行庭外接触的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可能比在庭审活动中掌握的案件事实更充分更真实。这种庭外接触过程中的言行是否对审判产生影响呢?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如何正确的、合理的从庭外汲取案件信息运用到民事审判,并防止法官自由裁量的滥用、过渡主观化,则是作为民事法官所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庭外接触是帮助民事案件正确审判的现实需要

办理过民事案件的法官都知道,在一个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的过程中,少则几天,多则数月甚至跨年,但是开庭时间却不多,一般就是一、两小时,且大多数案件在经过一次完整的开庭程序之后,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主张或证据,就不会再次开庭。因此可以这样说,即使是再复杂的民事案件,整个诉讼过程中开庭时间累加起来也不会超过两三天,这就是庭审活动相对于漫长的诉讼过程来讲在时间上的局限性。那么,利用当事人庭外言行帮助审判是对经庭审认定案件事实的必要补充,庭外接触也是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必经的程序,是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这是民事审判要利用庭外活动中的信息辅助审判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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