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共同财产范围的演化与发展趋势分析
2021-11-25朱秀琳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朱秀琳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0)
社会发展到任何时期,都需要进行社会成员的安置,也就是把社会财富、荣誉等利益、各种劳务与负担进行必要的分配,让人们都能够获得属于自己的财富。为了能够达到这一目标,只有建设合理的规则和制度才能实现。我国的婚姻法中财产制度的细化是保护婚姻财产的重要方式,有着深层次的意义。制度的选择要和传统文化相结合,符合当前社会价值取向,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财产权利关系化、婚姻财产制度的研发,也让司法实践可以有序地进行,维护社会正义与法律的公正,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一、婚姻法共同财产范围变化趋势
我国从1949年开始设立婚姻法,其中的共同财产经过了多次的立法与修改,经历多个发展阶段,最近一次释法是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评价,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解释中,说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存在的孳息与增值都属于该方所有,不是共同财产的部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子女名下,可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属于登记一方所有;以列举的方式允许婚姻存续期间内因为重大理由要进行分割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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