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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对民法合同原理的援用

2021-11-25杨映峰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杨映峰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目标,行政机关会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订立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这一达成的协议就是所谓的行政协议。其在建立之初,就是为了体现和维护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公共利益。民事合同所体现则是私人利益。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有较大的差异性[1]。在市场经济逐渐扩大对公法领域影响的背景之下,逐渐产生了行政协议。由此可见,在行政协议之中,既可以体现市场经济合同的特征,同时也可以体现出公法领域特征。正因为行政协议在性质上的上述特点,就有学者提出了质疑,能否可以依据行政协议、民事合同之间的差异,就可以彻底否认行政协议可以援用民事合同的原理[2-3]。针对这一疑问,接下来围绕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概念、行政协议对民事合同的援用的必要性和理论、援用的范围和程度这四部分内容进行了研究与论述。

一、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相关概述

(一)行政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的缔约主体至少一方为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协议的目的,就是完成行政管理目标,为社会谋求更丰富的公共福利。因此,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签订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协议、行政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买卖、租赁等民事合同应当不属于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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