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商视角
——如何最大程度降低“断供”诱发的丢房风险
2021-11-25冯思思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冯思思
(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贵州 贵阳 550002)
房开商在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普遍为买受人的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买受人一旦断供,将面临向银行代偿房款的风险。如买受人具备清偿能力,房开商可直接追偿。当买受人无偿还能力,因其他纠纷导致房屋被另案法院预查封甚至执行拍卖时,收回房屋已是重点,本文将从诉讼、执行阶段分析,如何尽量降低房开商“丢房风险”。
一、诉讼阶段
(一)审判中对于房开商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值取向
1.不支持解除的理由及法律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开商和买受人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房开商从银行收取购房款,基于保证责任代偿的款项,应行使追偿权向买受人追偿。且房屋已交付的,考虑存在装修、房屋溢价等情形,房开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法无据,依照《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不支持解除合同。
2.支持解除的理由及法律适用
法定解除情形: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买卖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房开商无法收取购房款,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3]。
约定解除情形:房开商与买受人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断供房开商有权单方解除权的,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权利,房开商有权解除合同。
大量案例表明,房开商在合同中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即享有单方解除权,取得胜诉的概率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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