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判例中看公司隐名股东风险防范
2021-11-25崔文静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效力
崔文静
(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贵州 贵阳 550000)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投资者由于其特殊身份、公司股东人数、资产分立、关联交易、限制商业竞争等原因,不能以自身名义进行股权登记,只能成为公司隐名股东。在日常管理公司类咨询中,隐名股东会有哪些风险?如何采取预防措施?对于投资者来说,尤为重要。
一、代持股协议效力问题
实际出资人之所以选择自己成为隐名股东,都有很多不得已的理由,这些理由不愿被人知晓。但这些理由会不会影响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呢?从裁判文书网中查询1149个关于代持股协议效力认定的一审案例分析中得出,全部支持的案件有755件,占比为65.24%;全部驳回的有329件,占比为28.70%;驳回起诉的有55件,占比为4.81%。
从案例中分析中可以看出,代持股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中,认定有效的比例较高。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代持股协议发生纠纷时,如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据此可以看出只要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有书面协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均会认定代持股协议有效。
代持股协议效力被全部驳回329件案件中,驳回理由主要是以下4个方面原因:1.没有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代持股形成合意,法院无法予以认定双方存在代持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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