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档案工作者角度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基于档案信息化建设
2021-11-25戚显昱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李 洁 戚显昱
(上海航天化工应用研究所,浙江 湖州 31300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与现行档案法比较,由六章二十七条扩展到八章五十三条,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笔者结合企业档案信息化工作实践,对“档案信息化建设”这一专章进行了深入学习,在信息化发展迅速的新时代,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已迫在眉睫,档案人员要有危机感,赶上时代的发展步伐,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事业自觉,学以致用,以信息化来提升企业档案管理水平,使信息化成为档案工作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基础性核心手段。
一、新修订的《档案法》对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带来的挑战
(一)企业档案信息化认识亟须提升
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对信息化的意识还不够主动,只是将档案信息化作为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种技术手段,被动地接受档案管理系统与各业务系统的集成趋势,没有主动地参与系统开发设计阶段,更不用说对信息化系统的功能提出某些具体要求了。上级怎么什么要求就怎么去做,被动式地接受改变,信息化与档案的“收集、保管、存储、利用”没有很好地融为一体,在功能实现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档案服务工作作用发挥不够,亟需提升企业档案信息化服务意识。
(二)档案管理工作模式亟须转型
目前,大部分企业档案管理以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和纸质文件归档为主,电子文件归档为辅,还不是真正意义上“双套制”管理,距离“单套制”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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