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刍议
2021-11-25韩宇桐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韩宇桐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2249)
梁启超于1904年写成《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该文论及了法律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中国古代法律之不足之处,堪称第一部由中国人自己撰写的法律史。梁启超主要借用西方法律学说、理论、分类和术语构筑中国法律史架构,但为后来的法制史研究所吸收,成为学科发展的基础。[1]其后,杨鸿烈承袭梁启超的西方法研究方式,著《中国法律发达史》,仍以西方法的原理和概念来研究中国法律,显然和中国传统法律大相径庭。然而正是梁启超等人的努力,中国法律史学科才得以确立了其具有现代意义的独立学术体系。但总体而言,中国法学界一直都是以西方法的概念和理论来对中国法律史进行研究和批判的。因而,用西方学者在研究西方社会过程中形成的理论成果来分析和解释中国法律史,难免令人尴尬。[2]尽管如此,中国法律史作为中国近代以来最早创建的法学学科之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还是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对其学术史进行梳理和评析,不仅可以为今后的研究做好铺垫,也可以发现研究中的不足,从而对于促进学科发展提供借鉴。
一、法律史学研究的意义
法律史学是指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作为近代中国成立最早的独立的法学基础学科,中国法律史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法律史学科近年来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逐渐地被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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