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界限
2021-11-25陈若琪彭紫贝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陈若琪 彭紫贝
(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51)
一、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概念论述
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概念本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以及也有诸多不同。信息网络的发展赋予了个人信息和隐私更加丰富的内涵,也加大了其被权利主体控制和利用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对于二者进行更进一步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个人信息是否附属于隐私的概念之下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学界争论的热点。新出台的《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分别做了规定,虽是我国在人格权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对二者的界定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区域。本文旨在以《民法典》为背景对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界限进行进一步剖析。
(一)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故而个人信息是与特定主体相关联、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
个人信息权是指该特定主体即个人信息本人能够对这一套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的《民法典》尚未直接将个人信息本人所享有的该项权利规定为“个人信息权”,而是使用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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