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查逮捕权的权力属性论争
——兼论对司法权的肯定
2021-11-25陈明星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陈明星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一、学说观点聚讼
(一)行政权说
此种观点将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权界定为行政权。由于检察机关自身的层级体系结构严密,在领导体制上是上级领导下级,这与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相一致,具有典型行政模式的特征。不过,这种观点并未获得多数学者的支持,学者们反对此种观点,对其进行批判的理由在于若将审查逮捕权界定为行政权则缺乏宪政基础。依照我国宪法以及相关立法之规定,检察机关并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与行政机关平行设置,具有显著的独立性,都是同一位阶的机关。检察机关所行政的权力并不是行政权。另外,从权力行使的范围看,行政权实质上是各级权力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范围不存在重叠与交叉。因此,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权不能归属为行政权。
(二)法律监督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我国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权具有特殊性,若仅仅将其界定为行政权或者是司法权,都具有片面性。该项权力属于法律监督权。支持该观点的理由基于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审查逮捕的内容是对侦查机关提请的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审查,该项内容可以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具有显著的监督性质。其二,检察权的行使的重要目的是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那么围绕审查逮捕的批准与否即是实现对侦查机关行政权的监督。审查逮捕权的设置既要保障社会民众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也要防止侦查机关的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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