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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21-11-25余友飞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余友飞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网络具有开放性(无国界性)、虚拟性、技术性、交互性等特征,网络信息具有公开、公知、公用性及信息资源的共享性,这恰恰与传统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存在着鲜明的对比和潜在的冲突。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一旦上网,作品著作权的地域性就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存在明显的冲突。[1]网络资源的共享性与著作权的专有性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何加强网络环境下的企业知识产权以及网络作品的保护,是我们在互联网时代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一、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含义及性质

关于作品的定义,2020年11月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品的基本特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网络作品,也即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作品,既可以通过磁盘等有形载体形式体现,也可以数码传输形式体现在网络环境下。[2]本文所探讨的网络作品,是指存在于网络上,通过网络传输形式来表现的作品。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一般作品的基本特性,网络作品与一般传统作品相比,突出的特征在于网络作品的载体不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除著作权法明确列举的作品范围外,其他具有独创性同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也属于作品保护范围。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与传统作品的权利内容并无差异,也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与传统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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