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抑或是爱?
——列维纳斯与马里翁论人格个体化
2021-11-25余君芷
现代哲学 2021年6期
余君芷
现象学从起初便与个体化问题结下不解之缘。我们甚至可以说,对主体的个体化思考的不断深入是推动现象学发展的一个核心动机。以个体化问题为线索,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现象学在一代代现象学家中的传承和变革。列维纳斯和马里翁的个体化理论作为其中的典型示例同时,也表现出一种现象学的卓越性——二者的个体化理论都具有两个面向:自我的个体化和他人的个体化。马里翁认为,列维纳斯的个体化理论并不彻底。他基于对此的详细批评,提出自己的个体化理论。然而,一些学者如格施万特纳(C. M. Gschwandtner)和君特(L. Guenther)认为,马里翁对列维纳斯的批评并不公正,并且马里翁自己的个体化理论相对于列维纳斯而言反而是一种倒退。基于对列维纳斯和马里翁的个体化理论的详细考察,本文试图指出,格施万特纳和君特实际上错失了马里翁与列维纳斯的根本分歧所在——人格个体化问题。
一、列维纳斯:自我与他人在责任中个体化
列维纳斯的个体化理论建基在对传统西方哲学的总体化倾向的批判之上。“总体”作为一个“统治着西方哲学的概念”,使得“个体被还原为那些暗中统治着它们的力量的承担者”,以致“个体正是从这种总体中借取它们的(在这一总体之外不可见的)意义”(1)[法]列维纳斯:《总体与无限:论外在性》,朱刚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前言第2页,第33、48页。。尽管个体概念是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主题,但支配西方哲学史的理性认知范式通过概念化把诸个体整合进一个总体,使它们的个体性消失在其中(2)[法]列维纳斯:《总体与无限:论外在性》,朱刚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前言第2页,第33、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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