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视域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基于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分析
2021-11-25周雪涵
法制博览 2021年20期
关键词:制度
周雪涵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厘定
(一)日常家事代理制的历史沿革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市民法时期的有夫权婚姻下,女子通过婚姻的缔结“归顺夫权”,妻子本无权独立处理家庭事务。[1]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家庭对外交往频繁,妻子开始走出家门,与社会产生交易行为,为了提升交易效率,减省日常生活中家庭事务处理的繁复程序,罗马法赋予妻子以代理丈夫处理日常家事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被代理人(丈夫)负责。此时的家事代理权以妻子的法律地位低于丈夫为前提,代理权只由妻子单方享有。
随着男女平等思想的发展,各国对夫妻关系的认识从夫妻一体主义向夫妻别体主义过渡,婚姻立法更注重夫妻婚后的独立人格和平等,关于此项制度的权利分配和责任承担主体因而转化为夫妻双方。
(二)概念界定
欲了解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法理逻辑,首先要分析其所处法律体系的位置,通过明晰其上位概念及自身要素,界定该制度的外延和内涵。笔者在民事领域下,以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外延概念进行递进式限缩,最终明晰其内涵和内在特征。
1.大范围——民事代理权
民事代理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三方主体为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代理人经被代理人授权(或法定),以自身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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