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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律师承办民商事案件的机遇与思考
——以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例

2021-11-25刘冰冰

法制博览 2021年20期
关键词:继承人民法典遗产

刘冰冰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一、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带给律师业机遇

面对新时代新情况,中国律师界需紧紧抓住《民法典》颁布的历史机遇。招商银行、贝恩公司在深圳联合发布《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个人高净值人群规模达197万人,遗产纠纷、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和传承成为律师界的一项新兴业务。除了传统的遗产纠纷之外,又出现了遗产估值等越来越多的遗产相关纠纷的法律问题。虽然面临着挑战,但也提供了机会。这些问题所创造的新的市场供求关系,为解决问题的新规提供了契机。为顺应时代需要,《民法典》在继承编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遗产管理的产生方式、职责权利等都进行了明确,以此来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的定义是:对逝者的遗产进行保存和管理的人。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有着不同的称谓,诸如遗产受托人、遗产代理人、遗产执行人等,基本含义相同。遗产受托人享有管理资金获取遗产等相关的权利;而遗产代理人不仅不会对遗产管理相关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将会享有相应的保护;遗产执行人则与遗产管理人的含义相近。《民法典》确立了由专业主体来进行遗产的管理,并且这一管理方式符合世界潮流,因为随着财富管理业务量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律所和律师意识到了未来法律业务的复杂性,都让遗产管理只是属于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传统的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之外,高净值家庭财富管理需要律师在很多业务领域“大展拳脚”。《民法典》中对于遗产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遗产管理人要具备基本的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而继承人在选择遗产管理人时应该慎重并选择法律专业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士或者是机构,这样能够降低法律风险。在选择时要首先考虑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等主体。而在英国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大家理所应当的第一选择,非常信任它。即使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律师事务所作为遗产管理人,但是已经像是约定俗成一样。

二、律师成为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及选定

(一)遗产管理人资格

遗产管理人资格是遗产管理人选定的前提。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在现阶段的法律并没有进行限制,并且对遗产管理人也没有很高的要求。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遗产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专业化”,认为这是控制风险的重点。在这里有点类似企业破产管理人(Trustee),既然《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来担任,那么在遗产案件中,管理人也需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实战经验。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涉及资产(生息资产、自用资产)、负债(自用、投资、消费)、收入(工作收入、理财收入、偶然收入)、所得税等。由此可看出,遗产管理对管理人的资格要求还是很高的。[1]从上述可以看出,律师在具备“专业化”知识外,还要具备“综合化”知识。

目前《民法典》没有对遗产管理人资格细化,但是从律师行业来看,能够从事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业务还是由专业性的律所或者律师来代理的。能够走出传统律师业务,拓宽到金融、税收、信托方面的律师毕竟少数,而且考虑到遗产管理人在处理遗产纠纷问题中的风险,在打造专业化的律师队伍的同时要对职业伦理作出较高的要求,以应对民间遗产管理领域的复杂情况,勇敢地向这些难题发出挑战。

(二)遗产管理人选定

遗产管理人选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其包括了4种情况。具体如下:1.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2.继承人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4.法律指定遗产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将遗产管理人分为以下几类:

大多数国家将“遗产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这是原则性的规定,因为对于遗产的执行人也具有对遗产的管理职责,因此它也具有管理人的资格,遗产管理者由继承人来选定,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三方,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因此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选定由继承人决定。第二种情况,继承人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产管理人那么继承人就应该立即物色和选择遗产执行人,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选定在上面我们已经提过,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来确定遗产管理人。而如果要选择其他类型的机构或者律师需要谨慎,一定要考虑它的弊端和风险性,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第三种情况,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继承人与遗产管理人之间有矛盾或者分歧时发生的情况,也有可能是因为对遗产的分配与处置不满意导致的结果,这时候当事人应当选择专业性更强且保持中立的第三方来作为自己的遗产管理人,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及遗产的保值价值。第四种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作出规定,[2]如果继承人在指定遗产管理人过程中有争议时,相关的负责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自己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但是不能够对遗产管理人的范围进行规定那么就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虽然法律对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给予了一定的经济救济,但是在辞退与更换管理人则不符合这条法律规定。

三、《民法典》继承编中遗产管理人的权责

(一)管理人的权利

关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以及对遗产管理者的限制与要求,但是遗产管理人在法律上也有权利:(1)遗产管理权,占有、保管、处分的权利,还有遗产管理人可以代替遗产继承人取回遗产权,同时也可以拥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还有排除妨害请求权等等;(2)取得报酬权(收益权),目前我国在法律遗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较多,需求量也很大,因此法律才赋予遗产管理人收益权;(3)辞职权,这里的辞职权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而是家事法意义上的。《日本家事审判规则》第一百一十八 条通过立法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得向家庭裁判所请辞,然而这里还有限制条件,即不能危害到遗产利益。遗产管理人要学会依法维权,既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也是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二)管理人的义务

对于遗产管理人义务,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六条,其包括:1.理清遗产内容并做好相关的遗产清单;2.需向继承人讲述相关遗产的情况;3.必须提前做好相关措施:4.若发生遗产毁损相关问题,需要去处理被继承人的所负的相关债权债务;5.必须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来分割遗产;6.采取并实行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从法律条文上看,法律规定的遗产管理人拥有对遗产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是如何理解这个词,却没有法律细化规定。笔者建议参照宣告失踪、监护人的财产代管制度,规定“有利于遗产原则”。在英美国家中,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和地位相当于受托人,他有权对遗产低风险的投资权利来保护遗产增值。在我国相关法律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之前,继承人在选定遗产管理人时需要要求对方签署代理协议,并且在协议内容上应当详细地表明立场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补偿方式等等,都需要在协议里标明。[3]

(三)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要追究管理人的失职与责任问题,首先要明确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的义务。而继承人更应该抱着谨慎认真的态度,根据遗产管理人的专业判断来监督其管理义务。虽然《民法典》还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民法典》规定了未尽职的法律管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说明具体的赔偿程序,能否依此向遗产管理人追究相应的责任仍需考证。而笔者建议,两方应当签订相应的代理协议以此来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虽然不能明确说明此符合代理行为,但是能够通过这份协议来规定具体详细的违约责任、赔偿方式等,这也能够很好地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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