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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现象的调查研究

2021-11-25王思敏李慧颖赵先腾李佳伟张晓云

法制博览 2021年20期
关键词:监护人监护犯罪

王思敏 李慧颖 赵先腾 李佳伟 张晓云

(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安徽 滁州 233100)

一、农村留守儿童所处生活环境和犯罪心理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1》显示,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在逐年上升趋势的前提条件之下,留守儿童犯罪约占70%。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一向是比较低的比率,现如今的留守儿童犯罪数量虽说与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相比仍是较低的比率,但是从以往到现在来看也一直是在持续上升的趋势,并且呈现低龄化走向。大量的留守儿童案件表明:留守儿童首次触犯法律的平均年龄从16至17岁逐渐降低到13至14岁,更有低于10岁的留守儿童实施犯罪行为。留守儿童犯罪问题严重威胁到我国农村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解决此问题已到了刻不容缓且任重而道远的地步了。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祖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1]

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环境和心理健康状况的恶化以及学习成绩差的有一部分原因是他们实际上生活在一个或父或母被剥夺的环境中,这一原因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其心理和学业的健康发展也取决于“留守儿童”的家庭环境发生了变化。家庭环境会影响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以及教育文化素养,从而影响他们的学习成绩以及处事心态。“留守儿童”是社会转型时期农村全面而复杂的发展问题。因此农村留守儿童所处的生活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研究和探讨,因为它对农村的教育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2014年2月18日晚,来网吧找14岁留守少年肖某的肖某父亲被信奉暴力的少年用刀刺死。打工归来的父亲相信暴力才能管教愈发不听话的儿子,但肖某同样用暴力对父亲的生命做了了结。2015年6月10日下午五点多,湖南省某镇,女孩汤某某被镇上12岁的留守女孩陈某某杀害,当场死亡。2021年3月14日,陕西某县官方就“陕西6岁男童遭13岁邻居杀害”一案发布通报称,13岁男孩趁家中无人之际,将邻居6岁男孩骗至住处加害并藏尸,半个月后被发现。

农村的“老龄化”进展迅速,致使许多老年人在劳碌农业的同时对留守儿童的管教越发松懈。本文将从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环境原因等方面对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环境进行探究。

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心理也是本文的研究之一,排除其他外部原因,儿童犯罪前、犯罪时以及犯罪后的心理也是犯罪原因的重点研究之一。

2014年8月12日,四川自贡13岁的留守少女苗某误将邻居3岁女童撞倒,慌乱之下将女童扔入粪坑,致其死亡。接受审讯时,苗某只是反复哭着说害怕,说怕在外打工的爸爸妈妈“赔很多钱”,才选择抛尸。犯罪儿童因为自身接受法律教育有限,所以在面对过失犯罪的时候内心处在慌乱的状态,导致最后错过抢救机会乃至自首机会引发命案发生。慌乱的心理大多数受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环境恶劣,对学习没有明确的概念和渴求,受教育水平低等影响。很多时候这些孩子并不知道杀人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也不知道杀人对受害者家庭意味着什么。因为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导致留守儿童做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事情。

同时除了手足无措的慌乱情况,还有一部分原因是留守儿童未能很好地控制情绪。和祖辈生活在一起的留守儿童很多时候只受到了老年人对健康安全的关心,对儿童情绪控制、价值观以及思想方面没有准确的引导。当儿童在与周围的人发生冲突时,首先做法可能并不冷静,因为莽撞而发生过错的行为大有人在。青少年的社会经验少,他们对惩罚的回避动机低。青少年犯罪者由于一时冲动鲁莽,闯祸后,由于恐惧动机的产生,可能会将错就错,犯下更严重的错误,事后又容易产生后悔等情绪。

从众心理也是留守儿童犯罪时的心理要素之一。因为缺乏本该有的对错辨别能力而做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事情。很多未成年人觉得别人有的东西我也想要拥有,所以会产生盗窃、抢劫等违法行为;同样很多未成年人看见其他人的违法行为觉得自己也想要去做,所以做出同样恶劣的行为。缺乏判断是非的能力以及未成熟的从众心理是留守儿童犯罪心理之一。儿童可以通过观察习得他人的行为。研究显示,儿童的攻击行为往往是通过模仿而习得。他们模仿的对象包括身边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亲戚家人和同学朋友同伴等。但在犯罪留守儿童所处的生活环境下,因为对周边环境的疏松监管更是容易让儿童产生犯罪的从众和模仿心理。

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意义

(一)有助于弥补在现行法律中发生的适用不当问题,提出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有关对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在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过程中,也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如在2020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罗列了有关监护的若干条款。

(二)有利于改善留守儿童家庭的生活氛围,使留守家庭客观上得到一些相应的改变。监护人与孩子,孩子与学校,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的沟通交流的大大加强,使得留守儿童的幸福感不断提高,其家庭也更加和谐。

(三)未成年犯罪的数量显著减少,社会环境将得到巨大改善,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由于在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中,留守儿童犯罪的比例高达70%,那么通过一系列手段解决和改善这一问题后,留守儿童犯罪的数量将会大大减少,对建成和谐社会将会有重要作用。

(四)努力营造关爱留守儿童的舆论氛围的同时,也为建立与完善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提供借鉴和参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他们进行教育与管理,尽可能避免农村留守儿童走上犯罪道路,使留守儿童得到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全社会的关怀。

三、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特点以及犯罪原因

(一)犯罪特点

1.反复性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经矫正后再次犯罪比例较高,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均属于有前科或构成累犯。关于未成年人反复犯罪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交叉感染。对于未成年人的刑罚方式主要表现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其中拘役与有期徒刑的执行,皆需由政府提供服刑地点,常表现为公安机关、未成年犯管教所,虽然相关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开羁押,但如此并不能完全阻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关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流探讨。如此极易形成交叉感染,给未成年人出狱后的犯罪行为埋下隐患。

(2)未成年人本身对违法犯罪的错误认识。财产性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大多表现。在此类犯罪当中,未成年人往往可以通过“低劳动力”的方式换取“高报酬”的“高性价比”的资源,由此未成年人便尝到了违法犯罪的“甜头”,出狱之后便对通过劳动换取劳动成果的行为不屑一顾,继续投身到违法犯罪之中。

(3)家庭成员的错误引导。在未成年人发生触犯刑法,接受处罚之后,由于农村封闭落后的思想建设,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成员大多表现为极度的厌弃,甚至拒绝继续抚养该类未成年子女。没有生活能力,丧失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别无选择,只能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激情犯罪

由调查研究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主要集中在16岁左右,近年来有更低龄化趋势,趋向于12-15岁。在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的探索阶段,价值观的初步形成阶段,心理健康发展普遍不成熟,对事物认识不完全,情绪控制较差,容易受到外界的刺激和影响,从而促使犯罪结果发生。

3.财产性犯罪居多

由于父母角色的缺失,未成年人无法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心理安全的缺乏转化为对外界刺激的需求,表现为在网络世界流连忘返或早恋。由此造成巨大的财产需要,而当财产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就转向为向他人夺取,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4.多表现为团体性犯罪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成熟,对新的事物具有向往和畏惧的矛盾心理,再加上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行动力有所欠缺,故往往表现为团体性犯罪。通过从同伴身上获取支持和帮助来达到犯罪结果的成功。

(二)犯罪原因

1.家庭原因

(1)家庭关爱程度不够,通过犯罪寻求存在感。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群体之中,其监护人多为其爷爷奶奶、成年的哥哥姐姐、父母的朋友或其他亲戚。而该类角色鲜少能够等同发挥父母在人的一生中的重要作用,深入照顾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故而存在部分农村留守儿童,企图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唤起父母的关心与照顾。

(2)家长品行不端,无法进行正确的价值引导。家长品行不端,非打即骂,必然会给未成年人树立这样行为是正确的错误认识。而当父辈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时,未成年人鲜少能够逃脱父辈的影响,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广东某县全村贩毒、广西某村的砍手党等。

2.学校原因

(1)法制教育观念不足。在现在的传统教学环境当中,学校普遍“唯分数论”,法制教育观念不足,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品行发展。未成年人法律意识薄弱导致不清楚法律的可为与不可为,法律的界限范围在心里并不是很明确。

(2)周边设施管理不完备,诱导未成年人进行非理性消费。虽然国家一再禁止学校周边开设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但仍有个别地区的城市旁边设有网吧与酒吧,对于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念形成具有不良影响和错误引导,不利于未成年人形成健康的心理和社会认识。

3.社会环境原因

(1)网络环境不健康。在互联网时代的蓬勃发展之下,网络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如同吃饭睡觉一般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互联网环境参差不齐,即便众多网络推出了“未成年人模式”“绿色模式”,却仍无法杜绝赌博色情等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污染,使未成年人心理及精神上的健康成长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截至2018年,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达到1.69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7%,其中30.3%的未成年人曾在上网过程中接触过暴力、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不良行为,[2]为诱导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和途径。

(2)外出务工者陪伴未成年子女成长实现难。部分地区关于非本地户口不得高考、不得入学的政策,迫使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只能将未成年子女置于家中。而更有部分学校停留在表面,提出要建立强制措施要求外出务工父母每月至少给未成年子女打一次电话。

(3)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保障措施不完备。虽然我国始终坚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隐私保护问题,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及其周边成员来说,其犯罪行为始终存在,歧视与厌恶的行为举止始终徘徊在未成年人身边,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可能促使未成年人实施二次犯罪。

再者,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环境恶劣,对学习没有明确的概念和渴求,早在小学或者初中弃学,受教育水平低。虽然在收押期间,监狱会照常提供义务教育服务,但其存在不愿意学、学不会的情况,致使知识改变其人生的可能性有限,出狱之后仍然处于无生活能力的状态,只能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犯罪原因对留守儿童的影响程度

(一)直接影响

1.对心理的影响

留守儿童的心灵是极其脆弱的,在人生的关键期他们本应该像其他同龄孩子一样被父母关爱、照料,但是他们从小就远离父母,缺少父爱母爱。这会使他们变得悲观、内向、自卑、孤僻、抑郁。而与此同时,留守儿童大部分成绩极差,在学校他们受不到老师的青睐,所以为平衡心理就会时常出入他们本不该出入的地方,长此以往心理逐渐扭曲以至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当这些留守儿童违法犯罪后,在经过教育矫正之后,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多大的作用,反而留下深刻的思想烙印,以至于严重者出现以此为荣的心理现象。总的来说就是恶性循环。

2.对身体的影响

因为留守儿童通常是有祖辈亲属或者亲戚帮忙代养的,他们的精力非常有限,没有办法做到无微不至地照顾。而且他们大多安全意识淡薄,时常会出安全事故,比如溺水、打架斗殴等等。在这种背景下,这些孩子们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也就是说他们容易被带坏,严重的被敲诈勒索、拐卖或性侵害,甚至被剥夺生命。

(二)间接影响

1.对家庭的影响

首先一定是对家人的影响。即使父母被迫丢下孩子去打工,但是彼此之间的感情还是非常深的。当自己的孩子因为违法犯罪而被他人歧视或者入狱,为人父母一定会伤心欲绝、自责的。再者可能会造成父母辈对祖辈的责骂、懊恼,容易引起家庭纠纷,不利于家庭的幸福与和谐。

2.对学校的影响

这是一把双刃剑。首先是对学校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这里面包括老师和学校的领导会受到社会的谴责,所以在舆论的压迫之下学校会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加大法律知识宣传的力度与范围,重视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

3.对社会的影响

日益增长的留守儿童犯罪已逐渐危及我国社会的良好秩序,并严重影响到国家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价值、功能和目标的实现。要知道,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的公害,而其中以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居多。

4.对留守儿童自身的未来发展

相较于同龄人之间,留守儿童已经在起跑线就落后一大截,如果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其以后的人生之路必定会是坎坷的。在此基础上,就需要留守儿童本身要有较高的觉悟性,还需要家庭和学校以及社会的监督,做好相关的工作,避免再犯。通过后天自身的努力,即使有过案底也会有较为出色的人生,所以留守儿童应该要求自己做到不卑不亢。

五、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措施

(一)建立良好桥梁,完善家庭教育

1.加强监护人和孩子之间的交流。因为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在外地务工,无法与他们的孩子近距接触,但是现在的科技发达,可以尽可能多地和孩子进行视频交流,同时向孩子传递正确的价值观。通过科技,缩短与孩子之间的距离,让孩子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2.加强监护人和代理监护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两者之间应该共同商量寻找教育孩子正确的方法。由于监护人远离孩子,代理监护人对孩子的情况有更好的了解。代理监护人可以经常把孩子的情况转告监护人,让监护人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

3.监护人与代理监护人之间也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端正品行,给孩子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形象。

(二)学校为留守儿童家庭的健康发展提供助力

1.加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交流沟通。学校可以通过建立家长微信群来向其监护人反映孩子在学校内的表现。同时,可以定期召开家长会,家长之间可以共同分享教育经验,也可以让家长实时了解孩子的情况。学校也应该配备心理咨询老师,并让心理老师深入学生中,以对不良的学生行为和心理进行监管和教育。

2.更加重视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由于学校的“唯分数论”,使得学校过于重视专业课的学习教育,而忽视了其基本的法制教育以及素质教育。学校应该开展相关的法制教育课程,着重优化素质教育的课程,培养留守儿童的良好素质以及法制观念。

3.改善学校周边文化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禁止学校周边建设网吧以及酒吧等不适合学生出入的场所。

(三)完善法制建设,准确贯彻落实

1.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在监护制度上的相关立法。在农村的留守儿童中,委托监护是相对较为普遍的监护方式。首先,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相关法律规范,我们要明确谁是孩子的监护人,同时确定符合委托监护人要求的条件以及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也需要改变目前我国在留守儿童监护制度这块零零散散的规定,要系统立法,建立起一套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体系,以便寻求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3]

2.落实法律制度的实施。当前,我国已经有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但在具体的落实上,还需要加强和改善。在农村,因为经济条件、环境因素仍然有许多的留守儿童没有完成义务教育,他们的权利没有得到落实。为了更好地让留守儿童的权利得到落实,那么就应该落实相关法律制度,为留守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我们在明确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的同时,也要明确监护监督机构以及监护监督的责任。若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受委托人以及监督机构未能履行自己的监护责任,应当接受相应的法律处罚。

(四)改善当前的社会环境

1.优化网络环境。当下处于大数据时代,网络在生活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未成年的影响也很重大,政府应该加强网络监督,清除网络上暴力、赌博、吸毒、色情等不良内容。

2.完备未成年犯罪后有关其生活各方面的保障措施。政府应注重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心理、生活状况,以防因周围的歧视与厌恶行为举止促使二次犯罪。此外,还应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教育保护和受教育权的落实。

3.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留守儿童更好地接受家庭教育提供基础条件。[4]倡导发展较好的企业在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进行投资,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从而增加当地就业岗位。

未来如何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现象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是仍有待探索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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