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病药物保障制度研究
2021-11-25羊海燕
法制博览 2021年20期
关键词:药品
罗 莹 羊海燕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一、罕见病及其药物概述
近年来,“渐冻症”“瓷娃娃”“蝴蝶宝宝”这些美丽名称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在这些疾病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罕见。罕见病(rare disease)并非特指某种疾病,而是对一大类散落在各个疾病系统之中指发病率很低、很少见的疾病。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将患病率在0.65‰-1‰之间的疾病定义为罕见病,但不同的国家、地区与组织由于其医药卫生领域的发展状况不同,对罕见病的定义存在差异。罕见病作为一类疾病类型,患病率可能低于千分之一,但在世界范围内已有超过2.5亿名罕见病患者,当前国际上确认的罕见病已逾7000多种,约占人类疾病的10%,且还在以每年约30种的速度不断被发现,[1]给全球带来了严重的公共卫生挑战。我国目前还未有针对罕见病的权威定义,仅有中华医学会遗传学分会在2010年5月依据发病率提出的医学定义:罕见病为发病率低于1/500000或新生儿发病率低于万分之一的疾病。
罕见病药物,又称罕用药,是指用于治疗、诊断、预防罕见疾病的药品,包含药物、疫苗、诊断试剂等。相比普通的药物,罕见病药物不仅研发难度大、成本高,同时还面临着受众群体狭小、药物专利保护不足及相关法律制度处于真空状态等困境。药物研发机构缺乏研发动力,使得罕用药物成为被“遗弃的孤儿”,又称“孤儿药”。目前,中国有2000多万罕见病患者,面临着高误诊、高漏诊、用药难、用药贵等诸多艰难处境,罕见病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与医疗权等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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