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若干特质与面相*
2021-11-25严海建
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 2021年2期
严海建
二战期间,国民政府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关于惩处德日法西斯战争罪行的倡议,并参与反法西斯同盟国家关于惩治战争罪行方案的论证工作,主张采取与欧洲盟国惩处德国战争罪行的同一原则惩治日军在华暴行。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在南京、上海、徐州、北平、济南、广州、汉口、沈阳、台北、太原等地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日本乙丙级战犯。作为亚太地区最大的受害国,由中国主导的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其重要性不亚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1)相关研究的综述,参见严海建《被遗忘的审判?——战后国民政府对日审判研究的回顾与检讨》,《民国研究》2016年秋季号。
学界对战后国民政府主导的对日本乙丙级战犯审判的评价,大多以东京审判与1949年后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作为参照系,对其存在的局限认识较为深刻,但亦难免因超越不同时空语境而“有隔阂肤廓之论”。抗战胜利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厘清战争责任以彰显正义的重要环节,但长期以来对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实践中正义实现的问题,在程序和效果两方面大多以负面评价居多,如相对于东京审判,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过程中对被告的权益保障似不够充分;相对于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的效果不佳,突出表现在其审判的战犯基本未认罪。实际上,国民政府主导的对日审判有其内在逻辑,似不应脱离其语境而以外在标准衡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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