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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企业特许权使用费通关申报的常见误区和对策

2021-11-25张安宁

时代经贸 2021年2期
关键词:企业

张安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山东青岛 266002)

一、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海关法规

(一)相关法规历史发展轨迹

从我国审价法规历程来看,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频繁且力度加大。海关总署1993年1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开始具体对特许权使用费的价格管理进行了规定。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5号)在对特许权使用费审价的问题上,初步遵循了《WTO估价协定》所倡导的原则。2003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取代署发15号文,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及征免关税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在很大程度上是对《WTO海关估价协议》的具体实施,但仍存在较多缺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随即被废止,中国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价格管理开始与《WTO估价协定》全面接轨。2014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对海关总署令第148号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在特许权使用费的管理部分未有明显变化。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海关总署2019年1月23号发布第20号公告增列“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监管方式,2019年3月27日发布2019年第58号公告,对于与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新建立了后续征税制度,以及与申报行为相当的滞纳金征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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