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高利放贷
2021-11-25蔡春
工友 2021年2期
关键词:利率
文_蔡春
案例回放:
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借款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民法典》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评析: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黑网贷、地下钱庄等打着小额贷款的幌子,通过“砍头息”(指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利滚利等方式翻倍催讨债务,使小钱最终变成永远还不完的巨额债务。更甚者,地下钱庄、“影子银行”以金融创新为名,实际规避金融监管或进行制度套利。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私密基金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的民间借贷,涉众广泛,环节复杂,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治理的难度。必须从法律层面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民法典》第680条意味着以法律形式对民间借贷中乱象丛生的高利贷明确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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