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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诈骗犯罪并行不悖

2021-11-25胡丽萍

现代交际 2021年6期

胡丽萍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200233)

职务人员伪造代理权凭证,以公司名义骗取资金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交易安全,也使企业陷入巨大的经营风险之中。当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在刑法中构成诈骗类犯罪时,民事案件中还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本文将通过案例的方式予以分析。

一、案例介绍

崔某是甲公司的总经理兼董事,主持公司工作。崔某为帮助他人融资,以甲公司名义向某发展银行贷款1.6亿元。崔某为偿还该笔贷款假借公司名义,编造理由向乙银行贷款。随后崔某在公司办公室内,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2.25亿元的《贷款合同》。贷款过程中,崔某提交贷款所需的公司相关证明、文件均加盖其私刻的公司印章。崔某将1.6亿元用于偿还先前所欠某发展银行的贷款,余款则转入他人公司。[1]

案发后,崔某先被判处贷款诈骗罪。在民事诉讼中,乙银行以甲公司为被告要求法院解除双方合同,由甲公司偿还2.25亿元贷款本息。

二、不同模式下的争议解决路径

在无权代理行为涉嫌诈骗犯罪案件中,表见代理和诈骗类犯罪存在互斥和并行两种分析模式,因此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也各有不同。

(一)刑民互斥的模式

绝对互斥观点下,法律关系若可以通过民法表见代理制度调整,具有谦抑性的刑法则不应当介入,当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刑法调整时,此时的行为超出了民法的调整范畴。据此分析本案,一是崔某的行为成立表见代理,合同有效,甲公司的损失可以向崔某求偿,案件不涉及刑事犯罪,无须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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