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2021-11-24伍夏雨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伍夏雨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指通过一定方式记录的,并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起来以后,能识别的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例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地址等。目前,互联网信息时代蓬勃发展,海量用户每日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数据海洋,许多商家为了更好地了解用户需求,会对数据进行整合甚至购买,为的是更好地推销产品。而行政部门也会获得一部分的个人信息,如何规制行政部门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收集以后如何储存,抑或是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害后如何寻求救济,现在没有一部专门法律解决个人信息的问题,笔者想借此文来提醒大众,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值得关注。
一、个人信息的基本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特征
1.个人信息主体是自然人
个人信息主体是可根据某些特定的个人数据资料识别或间接识别的,拥有个人信息的自然人。[1]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时,其一生的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生理、心理和智力信息,还包括人在社会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个人信息。自然人才是个人信息的主体,由于自然人才有人格利益,才有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在内的人格权利,这和法人是不一样的。[2]
2.个人信息具有时效性
人的一生之中,信息总是伴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化。没有信息是一成不变的,信息会从人的出生、成长、死亡,伴随着人经历了不同的事物之后,都会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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