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高职院校商法学课程改革研究
2021-11-24温培财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温培财
(天津市河东区职工大学,天津 300161)
在早些年间的教学体系中,高职院校讲师都会把民法和商法分开来进行教学,这样不容易突出两者之间的联系。因为商法最初是基于民法的背景才开始建立发展的,民法和商法之间的联系虽然明显,但建立系统的联合体系存在着困难,民商结合的进程也开展得相对缓慢,这种结合显然是个挑战,因此各高职院校需要对自己原有的课程安排进行全面完善,以适应这种新的社会背景。
一、原有的教学体系
在前几年,我国推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计划,国家机构对于录取人才提出了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的要求,着重强调卓越人才需要具有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的能力。为了适应新的就业要求,各高职院校相应地更改了自己对于所教授课程的教育体系,来确保在校学生能在毕业后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
由于商法学这门课程开展的院校较多,而各个院校的综合教学实力又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每个院校在这门课程上对于教资力量的投入,课程时长的设置以及课业学分的给定都有着较大的差别。由于教学方式的不同,各个院校的学生对于学习方向和目的的明确也有较大的差异[1]。
各个院校对于商业法学的教学体系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其中通过归纳总结,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以商业法学专业课程为基础,开展本专业学生必修、其他专业学生选修的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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