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学民法化现象的原因及其化解路径
2021-11-24邵志超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邵志超
(1.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2.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一、问题的提出:商法教学民法化
在商法学教学实践中,长期存在着从民法的视角、以民法的概念体系、思维方式和方法论来理解、把握、讲授商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问题(即商法教学民法化的问题)。商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讲授演变为民法学课程体系的阐释学、拓展学。这种倾向给商法学教育带来了理论混淆、方法论混用、知识体系混乱的不良后果。因此,分析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探究科学合理的商法教学模式尤为必要。
二、商法教学民法化形成的理论和实践原因
(一)理论原因:民法和商法之间模糊不清的理论界限
作为一门年轻的法学课程,商法学从一开始就打上了深刻的民法学烙印,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受到民法学思维方式和教学模式的影响和支配。这是有其自身的理论源起和历史原因的。
民法和商法之间模糊不清的理论界限消解了商法教学的学术特质,商法教学民法化的现象长期存在。从理论方面来看,民法学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已经规范了商法的大部分制度,如对法人制度、行为制度、交易制度等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商法,并将商主体、商法人、商行为看作是民事主体、民法法人制度、民事行为的特殊情形和表现;在立法例体上,主张民商合一;如有学者认为,商法本身不可能构成单独的法律部门[1]。商人主义和商行为主义自身的理论缺陷在理论上难以成为商法独立的合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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