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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角下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21-11-24王真真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关键词:时代信息

王真真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西安 710018)

历史上每一次科学技术的变革向来都会将其效应逐步传导到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领域,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也不例外。任何单位组织与个人都理应有权享受大数据技术进步带来的各项便利与现实利益,但这也绝不能建立在对他人于法理、法律之应有权益的侵害之上,例如公民的隐私权。市场经济背景下,法治实践始终要面临一个平衡协调效率与公平、正义等价值之间关系的重要任务。大数据技术在便利公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应得到充分释放,但也必须在公民隐私权得到充分保障这一法律框架内运行。

一、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新内涵

公民隐私概要而言即个人生活中那些依法有权不被人知晓,且自身不愿为特定对象所知晓的事情,隐私权则可概括为一种“不受外界窥探和干扰”,能够使人自由支配私人生活状态和空间的公民权利。当代社会文明和经济背景下,隐私权不仅是公民尊严权利的一项重要组成,并且也在很多时候关乎公民各项利益的实现和保障,即具有人格权利与财产权利之双重属性。因此,尊重和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隐私权,是一国文明和法治进步的应有之义和重要表征。

结合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以及公民隐私权的传统核心内涵来看,应当认为,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隐私权拥有了一些新的内涵。这种新内涵集中体现为:个人、组织在使用互联网进行各项经济、生活、学习等实践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并给特定对象留下一些能够起到个体特点识别的信息,且这种信息具有唯一性、独立性以及对象反映描绘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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