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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对说明书有关“公开充分”规定的沿革及审查探讨

2021-11-24刘晓楠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刘 路 刘晓楠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0)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受到政府及社会各个方面越来越多的重视,而专利保护又构成了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明创造的说明书充分公开制度一直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申请人或发明人有义务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并要求达到清楚、完整与能够实现的法律要求。

一、关于专利申请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审查规定

专利申请中的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专利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指南都对说明书的公开充分作了具体的规定。专利法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1]。

专利审查指南及审查操作规程中也对说明书公开充分作了具体的规定,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 准的[2]。

专利申请中的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清楚”,基于以上规定,说明书撰写时应保证主题明确和表述准确这两个基本要求;关于“完整”,说明书撰写时在保证说明书清楚的同时,还应当保证说明书的内容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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