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与体系建构
2021-11-24张雅洁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法理学是法学体系内的基础理论学科,为学生学习法学其他专业学科或课程提供理论基础,培养和提高法律理论素质。只有掌握了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才能对整个法律现象有宏观的把握和整体的了解,才能深刻理解各种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法理学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及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多年来,也存在“法理学无用论”观点,认为法理学对部门法学乃至法律实践提供不了什么可指导性的理论和学说[1]。在该种情况下,法理学学科定位和体系构建等成为我国法学的焦点和难点问题。除去需要从法理学和部门法学、法律实践这两个方面探索法理学学科定位外,同时还需要从总论与分论这两个部分探索法理学学科体系建构问题。
一、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
当代法学体系愈发细化,可是已经分化的法学学科均存在一个问题,也就是回答法律是什么。该问题上,和各部门法律有一定的差异性,法理学比较特殊,体现在其关注法律的一般原理,简言之是从一般原理上解答法律是什么。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方面也有所表述,其认为法理学是对法律社会现象的分析,目标在于揭露法律一般原理,继而借此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当成主要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一一对应。该意义上,法理学对象为法律基本问题,目的是揭露法律现象中的一般原理,所以法理学有形而上的特征,一般被称作法律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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