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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判预算会计账套初始余额的合规性

2021-11-24马永义教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政府会计研究中心北京101312

商业会计 2021年9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

马永义(教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政府会计研究中心 北京 101312)

新政府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要求预算会计账套必须遵循严格的收付实现制,这使首次执行日预算会计账套初始余额的确认备受关注。尽管新制度已执行两年有余,但在能否确保预算会计账套的初始余额经得起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时,广大实务工作者仍心存疑虑。本文拟对预算会计账套初始余额的确立规则加以集中梳理与剖析。

一、预算会计账套追溯调整机理的剖析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3号)(以下简称《衔接办法》)中对预算会计账套各相关科目期初余额的确立采取了严格的追溯调整规则。为便于广大实务工作者理解和把握新旧衔接的操作要领,现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原账套和新预算会计账套之间的相关科目的对应关系整理如下:

行政单位:原账套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结转”“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非项目结余”分别与新预算会计账套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形成衔接承继关系。

事业单位:原账套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基金”分别与新预算会计账套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形成衔接承继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在首次执行日,政府会计主体不应将上述原账套相关账户的余额直接结转为新预算会计账套相关账户的余额,而是应按《衔接办法》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后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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