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反悔权制度
2021-11-24蔡盈文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蔡盈文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23)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述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
针对反悔权的内涵,目前学界还没有总结出统一的概念。简单来说,该项权能由法律所赋予,消费者对之前的消费行为反悔。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对该项权能进行了规定,美国立法当中使用的是“冷静期”的说法,欧盟则采用了“解除权”的说法。我们可以发现各个国家对于该项权利的称谓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该项权利的本质内容是一致的,即法律规定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消费者不需要向经营者提供理由,就可以提出解除之前订立的消费合同的主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由此而终止,消费者无须为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构成要件
其一,针对权利主体的要求。该项权能只能为消费者所享有。反悔权这项权能之所以被设立,也是为了更大程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因此该项权利的主体是固定的,只有消费者能享有该项权利,经营者无法享有。其二,权利客体的要求。反悔权并不是在所有交易类型当中都可适用,该项权利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各国法律都已经明确进行规定。其三,行使要件。消费者在行使反悔权,要求单方面解除交易合同时,应当将商品退还,并且以文本方式告知经营者,抑或是通过电子通信的方式告知。其四,期限的要求。该项权利是法律所赋予消费者的,但不代表着消费者履行该项权利不受到限制,不同国家对于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的规定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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