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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学进一步完善之我见

2021-11-24程庭润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程序主体法律

程庭润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交流日益密切,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出现了繁荣的景象,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还要深刻认识到,在这种繁华的表象下,民事诉讼法学的不完善问题依旧十分严峻,需要我们做出更多的探讨和努力。

一、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脱离

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从整体上来看,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缺乏精细化且普及率较低,尽管部分相对发达的地区对其进行了细化解释和讨论,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并没有完全按照规范执行[1];另外一个现象是,由于地域性的差别,不同的地区针对诉讼流程有自己的地方法和自我习惯,虽然有法律对其进行了约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司法人员也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执行。以上原因也就导致了民事诉讼在我国执行的实际情况与相关的管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进而导致了二者的脱离。

其次,从现实工作的角度分析,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的执行工作和诉讼理论之间关系也是逐渐脱离的,在一些偏远地区和法制观念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民事诉讼的具体工作和理论基础完全脱离的局面,法律理念和法制观念严重缺乏现实意义和指导性。这也就导致了在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时候没能做到以理论研究的解释为基础。

最后,由于部分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工作方法不当,过度重视那些可操作性强的技术,而忽略了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性,就很容易导致其无法对一些现实工作提出理论性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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