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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违法行为销售环节罚则设计的缺陷与完善

2021-11-24余凯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烟草销售

余 凯

(广东省河源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广东 河源 517000)

在销售环节中,涉烟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等。对这些涉烟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目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等规定。以上规定就涉烟违法行为的罚则设计存在一些缺陷,致使烟草专卖执法瓶颈长期无法突破,应予以健全完善。

一、涉烟违法行为销售环节罚则设计的缺陷

(一)欠缺必要的处罚种类

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中,对该违法行为设置的罚则主要体现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该条文涉及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三项。即这一条文设置的罚则虽然有“没收违法所得”,但对于销售的对象即该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设置“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种类。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适用该条文时直接跳过了没收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这一环节,而直接予以公开销毁,这样操作从法理和逻辑上均不合理。

(二)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乏力

对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等涉烟严重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罚则较轻,不足以震慑该类违法行为,是导致此类违法现象多发的诱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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