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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园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21-11-24夏扎旦木艾合买提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校园贷借贷纠纷

夏扎旦木· 艾合买提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追求高品质生活,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间小额信贷的发展,各类名目繁多的“校园贷”开始兴起,也引起了很多乱象。很多大学生由于无力偿还贷款,且借款违约金、手续费较高,在面临非法暴力催收后,会对大学生生活、学业等带来不利影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引导“校园贷”的良性发展,不仅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改变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也要采取法律规制的手段,发挥法律震慑与保护作用。

一、大学生“校园贷”概述

“校园贷”主要是基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一种金融借款业务,向大学生提供分期消费与小额现金贷款等业务。校园贷款的发展主要帮助经济窘迫的大学生走出困境,但是有的平台由于自身不正规、不规范,容易让大学生陷入深渊。由于很多大学生有超前消费理念,不清楚校园贷背后隐藏的陷阱,自身各项权益也容易被侵犯。很多“校园贷”通过分期付款或帮助大学生完成学业、创业等名义,借助创建的APP、购物平台以及信用卡等将贷款发放给大学生。借贷手续很简单,大学生通过身份认证就可以取得贷款,不用提供抵押物,成本很低。但是大学生贷款还款容易反映“校园贷”的漏洞,因为大学生基本上没有收入,还款能力不强,需要支付高额手续费与违约金,让部分非法企业谋取高额利润有了可乘之机,法律规则不足,导致大学生贷款问题频发。

二、大学生“校园贷”法律问题分析

(一)“校园贷”运作流程问题

第一,大学生“校园贷”审核流程不完善。很多平台只关注贷款业务情况,不关心大学生经济水平,在接受大学生借款申请时,简单地提供身份证明信息就可以通过资质审核[1]。第二,“校园贷”操作流程透明性与公开性不足。大学生由于自身社会经验不丰富,对网络借贷的本质缺乏足够了解。很多校园贷平台出于提高利益的考虑,对借款的额度、利息和还款时间等信息作出了非公开化、模糊化等处理,大学生在“校园贷”中显得非常糊涂。第三,大学生“校园贷”缺少统一监管主体。结合《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主要由省级政府部门负责制定监管条例,并通过银监会进行审查与备案。而银监会、央行以及教育部门主要承担着对“校园贷”的监管职责,在管理上未能统一下来。

(二)“校园贷”中大学生权益问题

第一,知情权。由于很多“校园贷”未能做到公开与透明,对大学生知情权带来了侵害。现在一些平台不正规,向大学生发放贷款中通常利息较其他贷款形式更低,但手续费很高,且违约额度也非常高,因此利息高出于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要求。大学生掌握的金融、法律等知识较少,辨别能力不强,极易陷入陷阱,知情权受到了侵犯。第二,人身权利。大学生人身权利主要体现在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生命健康权等方面,与人生利益密切相关。很多“校园贷”平台只关心成本,对还款逾期的大学生债权,通常由专业催收组织进行解决,并使用各种不正规方式,对大学生进行非法限制甚至拘禁,对他们人身自由权与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

(三)“校园贷”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问题

第一,双方协商机制流于形式。因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基本上无法当面进行交流,“校园贷”平台也未建立起完善的机制,从而增加了双方无障碍协商的难度。第二,消费者保护协会无法承担起解决“校园贷”纠纷问题的职责,管理也不到位。分析已经出现的校园贷纠纷可知,主要反映在非法催收、利率较高,这超出了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职责范围[2]。第三,借助司法手段处理“校园贷”纠纷。因为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不强,司法程序非常复杂,这让大学生在面临借款纠纷后大多会妥协,甚至选择逃避。

三、大学生“校园贷”法律规制的可行路径

(一)完善监管机制,确定监管职责

我国针对大学生“校园贷”乱象,由银监会、教育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起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其中的内容可知,各部门应该做好大学生“校园贷”管理工作,保证其规范化发展,能够在信息上做到互通与共享,集中力量加大监管力度。为了遏制非法“校园贷”的发展,要求各部门都积极参与进来,加大合作力度,在管理上进行协调,保证各司其职。此外,我国需要出台实施多项政策,将大学生“校园贷”监管工作归属部门、职责范围等确定下来。对金融业发展来说,也对校园贷管理有一定的借鉴,对此要设置负责管理大学生“校园贷”的部门,安排监管经验丰富、掌握较多专业知识的人员,确保将监管职责履行到位。高校也要将自身教育职能发挥出来,为广大学生普及金融知识,增强他们的防范意识,为健康校园发展打牢基础。

(二)建立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机制

在防范大学生“校园贷”法律风险过程中,要构建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校园贷业务监管中心接到投诉后,在监督机构督促下,要求平台方主动参与到纠纷解决中。对于网络借贷平台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监督机构则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手段介入,并通过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等方式,让其接受相应处罚[3]。针对借款人违约现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也要参与调解中,达到化解民事纠纷的目的。追债期间应该关注非诉方法的运用,不能出现有触碰法律红线的情况,甚至可以采取一定诉讼手段,达到降低网络借贷企业与借款人法律风险的目的。

(三)明确行业规范,优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实行有效的市场审核进入机制,在校园贷平台市场准入形式方面,主要以许可制为主,即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需要关注公共利益。同时要严格规定准入条件,从业人员要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网贷平台不能将大学生“校园贷”作为核心业务。对操作流程来说,需要严格规范与审查各环节,禁止非法放贷人通过多种方式与借款人联系。第二,校园贷平台应该有安全稳定的系统,其关系着金融、隐私等内容,在建设平台的过程中需要打造安全的网络系统,避免出现侵害业务量数据的现象[4]。为了让校园借贷平台运行更加规范,需要不断优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大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第三,从成本收益理论进行分析,大学生“校园贷”一般不适用于诉讼、现场借贷和冲裁等手段。我国在面临网络纠纷现象时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此时要通过第三方可靠行业组织进行约束,监督部门也可以实行投诉机制管理并解决问题,促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四)加强市场监督,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第一,提高对资质审核的重视程度,申请者需要有所需资金,从业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素质能力,尤其是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大学生“校园贷”平台必须在工商机关处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将经营业务注明,并在工信部进行备案,防止各种非金融机构对大学生提供“校园贷”业务,如网络投资咨询公司、网络电商公司等。第二,将监管主体确定下来,明确责任与分工。要从具体的职能分工出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网络借贷公司的审批与监管。分析其原因可知,主要是网络借贷平台在开展借款业务的过程中,也可以视为“影子银行”,这需要严格实行行政追责机制,对于未履行好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要有具体的行政追责细则,让责任机关与工作人员都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之,在互联网背景下,很多大学生通过校园贷款满足自身网上购物、现实消费等需求,这推动着网贷平台的发展。当前网络贷款逐步成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深受大学生欢迎,能够满足他们消费与购物需求。但是由于很多平台不正规,过于关注自身利益,对大学生的权利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我们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规则平台发展,加大对大学生利益保护力度,也促进网贷平台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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