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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固有利益保护的合同法与侵权法分工协作研究

2021-11-24张慧芳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竞合合同法义务

张慧芳

(西京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3)

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与侵权法日趋完善,但合同法中仍未对固有利益侵害及赔偿做出明确规定,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裁决案件,导致合同法相关案件裁决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只能参考侵权法进行裁决判断[1]。但是两种法律体系本质上存在差异,相关法律条款也会产生一定冲突,在实际司法裁决中可能导致不一致的裁决结果[2]。因此,对二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中的应用效果进行分析,结合当前情况,正确地处理固有利益侵害及受害主体双方经济纠纷及赔偿问题,从根源上避免当事人一方行为表态出现合同变更,继而违反侵权法义务[3]。基于此,在实际司法中,协调合同法及侵权法的应用范围及比例,尽可能避免两法出现冲突,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固有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一、固有利益概念及保护义务相关界定

固有利益及保护义务两者的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合同法及侵权法的分工。保障合同双方的固有利益是合同的义务之一,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益损害者若因为合同法错误导致固有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而侵权法是保障公民人身及财产权益的主要法律,保护固有利益属于其法律内容[4]。两法均有保护公民固有利益的功能,内容上有交叉重叠,实际应用中也存在竞合情况[5]。我国学者认为固有利益即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或财产权;并将固有利益、信赖利益以及履行利益视作债法保护的类型,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由于合同方未履行或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导致固有利益受到侵害,可要求合同方承担全部责任且按照责任赔偿损失[6]。一旦固有利益受到损害,可要求合同方赔偿由此产生的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针对保护义务的界定,我国法律界接受更广的说法为对债务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物权及生命权的保护。在我国,固定利益是由合同法及侵权法共同保护,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保护义务是基于合同法,具有法律依赖性[7]。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固有利益受到侵害,首选法律是合同法还是侵权法是一个司法难题。所以,有必要对合同法及侵权法的分工及协作做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该课题的研究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和既往实际案例进行综合考虑,最终明确合同法及侵权法的分工及协作关系。

二、从救济层面上我国无需使用合同法保护固有利益

(一)侵权法对权利及利益提供双重保护

我国侵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将权利及利益统称为权益,且未对权利及利益制定针对性的保护条件及责任产生条件。因为在实际司法裁决中,权利及利益均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具有显著开放性的特征,为现实发展及司法操作提供巨大空间。随着我国侵权法的完善,对于公民固有权益保护力度越来越大,适应范围越来越广,所以无需使用合同法保护公民固有利益,就能满足公民法律需求,给予救济。但是目前在保护固有利益方面,仍需向德国学习保护机制,采用合同法保护固有利益,因为在德国,侵权法对于受害者的保护力度及范围不够大。而我国同样存在这种问题,因此可借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构建全面的保护义务机制,加强对利益受害方的保护及救济工作。

(二)避免侵权法和合同法之间竞合过多

侵权法和合同法有不同的优势,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因此为了保护固有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及权威性,我国有必要对二法竞合关系进行协调,满足实际固有利益保护者的需求,尽可能缩小或扩大二法适应范围。在实际司法裁决中,对实际请求竞合判断允许,有以下流程:根据受害者提出的两种及以上请求权利存在的各自优势及不足,判断竞合关系对于固有权益受害者的影响力。若肯定二法之间的竞合,受害者提出两种及以上请求是有利还是有弊;若未对受害者产生实际权益保护效果,有必要降低二法之间的竞合,采用单一法律,明确受害者权利范围及赔偿责任。在保护固有利益的基础上,合同法不具较多优势,而且,侵权法对于固有利益的保护力度及范围会逐渐加大,因此可以减少合同法的使用。

三、在固有利益保护上合同法和侵权法应具有明确分工及良好协作

(一)固有利益侵害赔偿应适应于侵权法

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固有利益保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合同法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归属需要替辅助人承担责任,与侵权法相悖。因此,对于合同法的固有利益保护,有必要进行合理的限制,适当扩充合同法及侵权法,明确二法的竞合范围。

其一,一般司法裁决中,对固有利益侵害的赔偿责任判定以侵权法为主,而采用合同法中的义务保护法属于无奈,我国可借鉴德国法中的合同法保护机制,但由于合同法中的赔偿责任划分原则及侵权法中的相关法律条例等与德国法律存在差异,因此需结合我国实情进行调整。此外,民法中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需在保护自身固有利益的基础上,严格遵守侵权法相关规定,因此需要规范及扩充合同法,优化侵权法中相关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固有利益。

其二,在特殊场合,固有利益侵害赔偿可通过合同法保障双方的固有利益。在固有利益的保护过程中,需要明确固有利益存在履行利益根本属性,并规定保护措施。在当前侵权法难以有效保护当事人固有利益时,需要对合同法做进一步优化,扩充其适应范围,将固有利益视作履行利益的基本属性,保护固有利益视作必要履行义务,促使债务人承担利益赔偿义务,保护对方固有利益;若侵权法未对保护固有利益范畴及属性做出明文规定,可采用合同法完善,使两者相互配合。

(二)侵犯固有利益直接决定延续合同关系与否

合同签订双方一方出现损害对方固有利益且涉及损害赔偿问题时,一般采用侵权法进行处理,但是与此同时固有利益损害也会直接影响到双方合同关系,受害者具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在实际合同签订中,双方存在相应的特殊关系,双方固有利益均可能受到较大损害,而双方仍然选择构建这种关系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均默许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固有风险,风险无法促使双方脱离这种特殊关系,而特殊关系甚至会增加风险,因此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并准许签订者一方出现损害行为,另一方有权利终止合同,脱离这种特殊关系,有效防范损害,将固有利益损害概率及风险降到最低。而侵权法与合同法中的合同终止权均具有防范作用。合同法中多项规定与合同终止权均有着密切联系,且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保护固有利益是为了实现履行利益,但在保护固有利益,避免借机侵害合同另一方固有利益等保护手段上仍需要进一步优化。

四、结束语

当前,为了保障司法裁决的公正性,我国已联合使用合同法及侵权法共同保障公民固有利益,且已逐渐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律体制。在固有利益保护上,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且未提及保护义务,因此,要结合实际,解决固有利益损害方的赔偿问题,认同当固有利益受损会直接应到合同关系的延续,尽量避免合同法及侵权法的过多竞合及冲突,注意分工及协调,满足司法实际需求,保障公民的固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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