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完善研究
2021-11-24朱广秀
法制博览 2021年22期
朱广秀
(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闻中心,江苏 南京 211306)
一、新时代教育法律体系的进步与不足
新时代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相对20世纪有了较大的进步,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教育法律体系逐渐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教育改革、教育对象、法律的强制性上仍有着一定的提高空间。
(一)教育改革
《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倡实行全面素质教育,“德、智、体、美、劳”均衡发展。但在现实中,因为教育区域的不同,教育质量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部分地区的教育仍然偏向于“智”的教育,而忽视了“德”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近年来我国青年人道德素质存在滑坡现象的原因之一。
新时代高等教育强调“质量工程”,高等教育将把提高质量作为发展的核心任务,更加关注发展理念的战略性转变,更加关注培养模式创新和体制改革,更加关注质量保障评估的制度建设。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警惕唯论文化,唯数据化的价值衡量体系。
(二)教育对象
《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三者之间最重要的差别在于教育对象的时间阶段不同。
《义务教育法》只针对儿童与少年,同时对入学年龄有着严格的规定,提前入学或超龄跨度较大时均不符合入学规定。
《高等教育法》第二条,只是提出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对入学年龄没有严格强制性要求。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一定的偏差,因为中等教育既包括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阶段,又包括不在义务教育范围之内的高中阶段,更包括职业教育阶段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中等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成人高中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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