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基金法》对我国土壤污染协同治理问题的启示
——环境管理经济视角
2021-11-24李婉秋
法制博览 2021年22期
李婉秋
(榆林学院,陕西 榆林 719000)
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即环境保护问题,拉芙河事件使公众第一次严肃地意识到危险废物的任意填埋和处理给居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及生态环境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危害,而公民环境保护的强烈意愿则成为启动环境立法的巨大推动力。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这不仅大大推动了美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同时也唤醒了国际社会对看不见的土壤污染的关注和重视。下面本文着重从环境管理经济视角探索《超级基金法》对我国土壤污染协同治理问题的启发和借鉴。
一、超级基金制度分析
超级基金最根本的原则即污染者付费,但潜在的污染者往往人数众多,且责任的分担也异常困难,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此《超级基金法》首次创设了危险物质信托基金,即通过联邦资金提供在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或无力承担情况下的资金支持,保障联邦政府及时反应行动和土壤污染治理及修复。尽管《超级基金法》的实施对于危险废弃物的清理和修复,人类健康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促进全社会对危险物质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去处置。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仍凸显出众多的问题,其中超级基金的经费缺乏问题争议最大。
《超级基金法》确立基金来源的原则有二:污染者付费和受益者付费[1]。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超级基金的融资渠道主要来源于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原料税,针对个别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征收,如国内生产和进口石油产品税,化学品原料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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