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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疑难案件思路破解

2021-11-24郑关军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崔某被执行人

郑关军

(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51)

一、我国民事案件执行困难的现状概述

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之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社会转型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严格来说,这一问题并非新时代的产物,而是遗留下来一直都未能解决的难题。至于何为“执行难”,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针对“执行难”这一问题,于不同的对象而言,看法并不完全一致。于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而言,“执行难”意味着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并未得到真实的执行,裁判结果没有落到实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所以于他们而言,法院审理阶段的胜诉有时候只是整个案件胜利的开始,想要切实地为自己争取到合法权益,还需要启动执行程序并最终使执行得以实现。可见,从某种程度上说,申请人不仅是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者,也是这一程序的最终利益享有者,所以民事执行案件的难度与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于普通的社会公众而言,“执行难”一词也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语。在如今的法治环境中,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固有顽疾,“执行难”影响着司法机关在基层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及地位,亟需解决。于一些法学家而言,所谓“执行难”,是指执行要具备切实的条件,但因为其他因素,致使难以执行的情况。

二、我国民事案件执行困难的原因

我国民事案件执行困难的原因可以分为三个方面讨论:案件当事人自身的问题、法院内部问题以及社会经济因素。

就案件当事人自身问题而言,部分被执行人,因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而需承担支付和赔偿责任,但又无力支付和赔偿或为维持自己现有的生活水平不愿意承担责任,拒不履行债务而选择转移资产,失联,躲藏起来,甚至举家搬迁,让执行法官找不到其踪迹。部分被执行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就算被执行法官找到,往往还会用各种借口搪塞,拖延或变相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在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情况下,被执行单位负责人常用的逃避债务的伎俩,便是想尽办法让企业“破产”,并悄悄转移财产,将房产、汽车过户到他人名下,银行存款转到他人名下,而由被执行人支配和使用。执行程序中不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资产特别是一些应收款等债权使法院难觅其踪,利用工商注册登记的漏洞随意变更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让法院找不到真正该承担责任的人,这样就算申请人提供了与被申请人相关的财产线索,也执行不到财产[1]。所以一般情况下,为提高执行法官执行案件的时间和结果效率,执行法官往往需要申请人的协助。如第一时间提供财产线索,提供被申请人的踪迹等,这些于执行法官而言,有时会对执行案件的推进起到较大积极作用。

至于法院内部问题,主要是指法院执行人员或其他执行案件的辅助人员可能存在怠于行使职权执行案件的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飞速提升,经济纠纷案件的数量也急剧攀升,需要执行法官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件也愈发增多。这使得司法机关不论是在财力上还是在人力上都有较大压力。就执行人员本身而言,面对高压、重负,和当事人的不理解,对工作的积极性也很难调动。另外,部分法官在处理执行案件时,因各种不同原因影响,工作态度并不积极,怠于执行,这其中的原因可能很多是人情关系等。很多时候他们并没有穷尽执行措施,就作出终结执行裁定,没有充分利用公权力去帮助执行申请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拖、推、懒的思想,部分法官缺乏应有的职业操守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

关于社会经济因素,市场经济在我国迅速发展给市场注入无限活力的同时,也让越来越多的人迷失在一味逐利的不良心态中,忘记了为商为人都应当以诚信为本的理念。部分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意识,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观念作祟[2]。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也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现有的某些制裁也是流于形式,很难对被申请人产生真正的威慑力,更是助长了部分被执行人趋利避害的不良心态。现有的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裁措施,确实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还不够深入,产生的威慑效果还不够强。还有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存有私心,担心执行过严影响企业生存和就业,出台一系列对被执行人保护过高的地方规定,如限制或禁止查封本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这严重损害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则,执行申请人也很可能因讨不回钱款倒闭,最终波及地方经济。

三、通过实例找寻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破解思路

在本文总结的三个“执行难”问题产生因素中,法院内部问题及社会经济问题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短时间内克服的难度较大,但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逃避相关义务的,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是可以通过一些技巧破解的。

在此,我认为可通过一个经典实例,梳理出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出现不诚信行为的破解思路。该案的基本案情是:杭州某居民舒某在北京与房东崔某签有房屋租赁合同,利用此房开设餐饮,后舒某将该餐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崔某,退出该餐饮公司的经营。按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崔某应付舒某股权转让款300万元。但舒某交接后崔某却以股权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转让为由分文未付。为此,舒某在2009年起诉至法院,要求崔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案件的审理一波三折,从一审、二审、撤销一审发回重审、重审后再二审,到2015年12月最终法院判决因崔某恶意阻止股权转让的成就视同股权转让已经成就为由,判崔某向舒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及自2010年2月1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履行完毕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15年12月份,舒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直至2016年11月份,法院除采取冻结崔某几张银行个人卡外,没有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经代理人多次催促没有任何效果。在此期间,崔某离婚。

代理人郑律师到婚姻登记中心调查。通过本次调查,郑律师意外取得崔某在法院立案执行半年后办理的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将一套登记在其丈夫名下的在北京二环内的夫妻共同房产等归其丈夫个人所有的内容,这明显是转移财产逃避强制执行的行为[3]。为此郑律师又专程前往该房产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房管局查询,得知该房产确实登记在崔某丈夫名下且还未过户,至此崔某恶意转让房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证据在握,执行案情出现了重大反转。

取得上述关键证据后,一方面郑律师请求法院立即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另一方面请求法院将崔某列入失信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但因崔某的丈夫在一审判决文书中并非当事人,法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有难度。为防止崔某及其丈夫再次转移财产,给今后的执行带来障碍,郑律师又以崔某的债务系崔某丈夫的共同债务为由将崔某的丈夫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崔某欠杭州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申请法院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2017年3月份,在郑律师的再三催促和要求下,法院将崔某列入失信人名单,对其采取惩戒措施限制其出境。

后根据已有证据和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的规定,郑律师提前书写了《刑事自诉状》并办妥相关立案手续后赴京,准备在执行和解失败和法院拒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崔某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正式向法院提出追究崔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

果然,法院采纳了郑律师的意见,将崔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崔某被拘后接连几日法院的执行法官、崔某的儿子和亲属都曾和郑律师联系商量是否可以减免利息,郑律师断然拒绝。本案最终结果是,460余万元欠款本息全清,杭州公司的债权得到全部执行,而崔某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最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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