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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视角下商业性体育赛事治理平台构建

2021-11-24林键杰吴宝升

体育教育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主体体育

林键杰,吴宝升

(温州大学 体育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商业性体育赛事具有市场运作的特点,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民生效益、经济效益和多元效益。技术平台的构建可以有效提高交流的效率,打破交流的空间界限。构建商业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平台,首先需要明确协同治理理论,其次需要厘清协同治理主体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最后应该明确协同治理平台构建的路径。

1 协同治理的相关理论

1.1 协同理论

协同理论是系统科学的重要分支理论,其创立者是哈肯,哈肯认为组织协同的最终目标是达成协同效应[1]。协同效应简而言之就是使收益呈1+1>2的正外部性,使其达到“帕累托最优”。协同效应分外部和内部两种情况,外部协同是指一个协同集合由众多子集构成,其拥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可比单独运作获得更高的利益;内部协同则是指一个企业中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协同。由于商业性体育赛事是多部门、多主体参与的文化活动,具有外部协同的特性,体育赛事IP运营(如腾讯体育赛事IP运营)又使商业性体育赛事具有内部协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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