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研究
2021-11-24胡琳昱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胡琳昱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一、犯罪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国刑法对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并没有给予上诉的权利。然而如果自诉人作为被害人的话就拥有上诉的权利。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有异议时,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来提出抗诉。但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如果对一审结果不服,并没有上诉的权利,只能请求抗诉,从而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受害人对犯罪者的追诉权。
其次,不能明确受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尽管受害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有一定知悉权,并可以参与到相关案件中去,但是范围有限。这便形成了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人权限的不平等、不公平的局面。因此被害人如果对审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的概率很小。
再次,我国《刑法》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判并决定不起诉的,受害人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是如果公诉转自诉,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少证据而不能达到预期结果。
最后,在刑事附带民事的选择中,被害人的权利不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也有弊,将国家的公权介入到民事案件中,可以利用国家强有力的武器,给予被害人大力度的帮助,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增加效率的同时减少诉讼的费用。但是这个体系并不完善,过度以国家利益为重,被害人的利益便会显得微不足道。
(二)犯罪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补偿方案
目前,我国对于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主要是犯罪者的赔偿方案,但是该方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依附性”较强,要以犯罪者的行为判定是否构成犯罪为依据,必须遵循一般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
